日本的失物制度有三個時鐘——三個月、兩週、兩個月——而東京一年收到 485 萬件被撿到的東西。但決定你拿不拿得回來的,多半不是這三個數字,是一件更基本的事:這整套制度預設你人還在日本。警方的英文頁自己寫著原則上不打國際電話,找到的東西也只寄得到日本國內的地址。這篇把三個時效各自從哪一天開始跑、掉在同一條路線的哪一段會決定它被送到哪個警署、以及人已經回台灣之後還剩下哪些選項,用法條原文和官方頁一次講完。如果你只看得下一句,就看這句:報遺失届的時候,留一支日本的電話。
- 先留一支日本的電話。警視庁英文頁明文原則上不打國際電話——飯店櫃檯、日本朋友、你自己的日本門號都行,這是全篇最該先做的一件事
- 東西只寄日本國內地址。人回台灣之後唯一的路線是請日本的親友或飯店代收再自行轉寄;代領要委任状,手機類連同住親屬都免不了
- 兩週那份清單是五類加動物:傘/衣服/手帕圍巾領帶皮帶等紡織皮革製品/鞋子/腳踏車。但賣掉之後那筆錢還是你的,照原時效還你
- 手機和證件不一樣:三個月後是被銷毀,不是被賣掉、也不是被撿到的人拿走。這是別拖的真正理由
- 線上查詢對五天的行程來說太慢。官方自承上線要數日、假日不更新,而且沒有全國統一入口——官方自己叫你先打電話問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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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系統預設你人還在日本
報遺失届的時候,留一支日本的電話。這是整篇最該記住的一個動作,理由寫在警視庁自己的英文頁上:如果他們認為找到了你的東西會聯絡你,為此請提供一支日本的電話號碼,因為原則上他們不打國際電話。
這句話讀起來像是小小的行政限制,實際上它決定了整個流程能不能運作。日本的失物制度是一套「等你來領」的設計——它會公告、會保管、會通知,但通知的方式預設你人在日本、拿著一支日本可以撥通的號碼。你人在桃園機場落地之後,這條線就斷了。
同一頁還有兩件事跟著這個預設走:
- 找到的東西只寄得到日本國內的地址。本人或委託人都無法親自領取時,經過本人確認手續後可以寄送,運費自付——但收件地址必須在日本。
- 線上查詢只有日文。官方英文頁在給出查詢網址的同一段裡就寫明了這件事,沒有英文介面,也沒有中文。
順便講一個方向相反的好消息,它常被忽略:届出可以在任何一間警察署或交番提出,不必回到你掉東西的那一區。掉在京都、隔天人在東京,走進飯店旁邊的交番就能報。唯一的排除是在日本國外掉的東西不受理,日文頁與英文頁都寫了。
所以出發前該做的準備其實只有三件,都很便宜:手機開一張能在日本收簡訊的門號或 eSIM、把住宿的電話存下來、記住「遺失届」這三個字。前兩件是為了讓警察打得通,第三件是為了讓你在櫃檯講得出來要辦什麼。

東西剛掉,第一個小時該打給誰?
先打給業者,這是警視庁自己給的順序。官方英文頁在教你查詢系統的同一段裡就補了一句:也請聯絡鐵道或巴士公司、航空公司、或你把東西留下的那家店,因為他們可能會先保管幾天。
這句話的實務意義很大。東西從被撿到、交給站員、由業者彙整、送到警察、上到查詢系統,中間隔著好幾天(下一節會拆這條時間線)。而你的行程可能只有五天。在那幾天裡,東西還在業者手上,警察那邊什麼都查不到。
警視庁把主要業者的窗口整理成一張表放在自己的網站上,等於幫你繞過了各社官網。以下電話取自該頁:
| 業者 | 窗口 | 電話 |
|---|---|---|
| JR 東日本 | テレフォンセンター | 050-2016-1601 |
| 東京メトロ | お客様センター | 0570-033-555 |
| 都営地下鉄・都営巴士 | お忘れ物センター | 03-3816-5700 |
| 京王電鉄(全線) | 忘れ物取扱所 | 03-3325-6644 |
| 京浜急行電鉄 | 京急ご案内センター | 03-5789-8686 |
| 東急電鉄 | 東急お客さまセンター | 03-3477-0109 |
| 小田急電鉄(全線) | 小田急お客さまセンター | 044-299-8200 |
| 西武鉄道 | 西武池袋駅 | 03-3971-0607 |
| JR 東海 | 官方另設遺失物專頁,警視庁頁面以連結導向 | |
| 計程車 | 官方寫得很短:車內的失物請找各計程車公司。沒有統一窗口,收據上的公司名與車號是你唯一的線索 | |
計程車那一格值得多看兩眼。下車前把收據收好,不是為了報帳,是為了掉東西的時候找得到人。日本計程車的收據上印著公司名、車號與時間,沒有它你連要打給誰都不知道——而這是全部運具裡唯一沒有集中窗口的一種。
機場:時段比警察長,而且兩大機場外包給同一個服務
羽田空港的官方頁把失物問答交給一個叫 find chat 的服務(由民間公司營運),受理時間 9:00 至 21:00、週六日與假日照常;電話方面國內線 9:00 至 20:00,國際線出境手續前與第 2 航廈出境後是 24 小時。第 3 航廈出境後與部分航空公司貴賓室不在服務範圍內。成田空港則另有自己的失物 FAQ 頁。
有意思的是警視庁自己也連到同一個 chat 服務,並在說明裡寫著特定交通機關與商業設施的失物可以在那裡查詢。也就是說,這條路線不是機場自己搞的旁門,是警方認可的分流。
把它跟警察窗口的時間放在一起比,差距一目了然:
| 窗口 | 受理時間 | 假日 |
|---|---|---|
| 警視庁 遺失物センター | 8:30–16:30 | 🔴 週六日、國定假日、12/29–1/3 休 |
| 羽田 find chat | 9:00–21:00 | 🟢 週六日、假日照常 |
| 東急お客さまセンター | 9:00–17:00 | 🟢 週六日、假日照常(年末年始等除外) |
結論很直接:假日掉東西,警察那邊是關的,業者那邊是開的。跨年前後尤其明顯——遺失物センター 12 月 29 日到 1 月 3 日不上班,而那正好是很多人來日本跨年的日子。行程壓在東京跨年那幾天的人,把這件事記進去。
一個分流判準:貴重品一定會進警察
鐵道、巴士這類「特例施設占有者」可以在收到失物後自行保管一段時間,不必立刻交給警察——但施行令把高價品排除在外:10 萬円以上的現金、有價證券、貴金屬與寶石不適用這個特例。
翻成行動:掉的是雨傘、圍巾、環保袋,先找業者;掉的是錢包裡有大額現金、或貴金屬,直接去警察那邊。這條判準比「先問哪一邊」的直覺可靠,因為它是法規畫出來的分界,不是慣例。
同一條線,掉在哪一段
「我搭的是山手線」這句話不夠,要講哪一段。警視庁把 JR 與私鐵的「取りまとめ駅」(彙整車站)做成兩張表,而那兩張表的「提出警察署」欄是逐段不同的。
這件事幾乎沒有繁中內容寫過,但它決定你要跑哪裡:同一條路線,東西掉在不同區間,會被送到不同的彙整車站,再交給不同的警察署。舉幾個表上的例子:
| 路線/區間 | 取りまとめ駅 | 會被送到 |
|---|---|---|
| 山手線(全站) | 東京駅 | 遺失物センター |
| 京浜東北線 川口〜さいたま新都心 | 浦和駅 | 浦和警察署 |
| 京浜東北線 赤羽〜蒲田 | 東京駅 | 遺失物センター |
| 京浜東北線 橫濱一帶 | 横浜駅 | 戸部警察署 |
| 中央線 | 🔴 一條線就有五個取りまとめ駅:東京・三鷹・立川・豊田・八王子 | |
| 東急東横線 渋谷〜多摩川 | — | 遺失物センター |
| 東急東横線 新丸子〜横浜 | — | 戸部警察署 |
兩個模式看得很清楚。第一,跨過都県界就換窗口——東橫線從澀谷一路往南,過了多摩川(東京都與神奈川県的界)之後,失物就不再進東京的遺失物センター 了。第二,長路線會被切成好幾段各自彙整,中央線那五個彙整車站就是這樣來的。
所以打電話之前,先把三件事想清楚:哪一條線、從哪一站上車、大概在哪一站之後發現東西不見了。窗口人員問的就是這個,而你答得出來,查找範圍會小很多。
⚠️ 這兩張表是警視庁在管的,涵蓋的是東京與周邊。關西、九州、北海道的對應表我沒有取得——我試著組出其他府県警的網址,京都連不上、北海道 404、大阪那個路徑回的是首頁。所以本篇的窗口資訊、營業時間與服務只寫東京,其他地區請直接查當地県警的官方頁。

三個時鐘:三個月、兩週、兩個月
三個時鐘的起算點都不一樣,而且沒有一個是從你掉東西的那天開始算。這是很多攻略含混帶過的地方,但它直接決定你該在哪一天之前趕到。
| 時鐘 | 長度 | 從哪天開始 | 時間到了會怎樣 |
|---|---|---|---|
| 保管期間 | 3 個月 (埋藏物 6 個月) | 法條寫的是公告的那天;警視庁對外一律換算成「東西送到警察那天(受理年月日)」 | 所有權移轉給該警察署所屬的都道府県 |
| 特定物品的售出期限 | 2 週 | 公告日 | 警察署長得將特定五類物品與動物售出(詳見下一節) |
| 拾得者的領取期間 | 2 個月 | 撿到的人取得所有權那天 | 不去領就喪失所有權 |
第一個時鐘有一個小陷阱要講明白。法條的原文寫的是「公告的那天起三個月」,而公告是警察收到東西之後才做的動作;但警視庁對外的三個頁面全部改用「東西送到警察那天」來說明,包含窗口說明頁、郵送申請頁與查詢系統的利用規約。兩者差幾天,實務上以警方公布的口徑為準比較安全。
不能寫成的是「從你掉的那天起算」——如果東西在業者手上放了五天才交出去,你的三個月是從第五天以後才開始跑的。這對短期旅客反而是好消息:你人已經回台灣了,時鐘可能都還沒開始走完第一週。
第三個時鐘是給撿到的人的,但它也會影響你。撿到的人在三個月後取得所有權之後還有兩個月可以去領;另外撿到的人自己也有時限——撿到後一週內沒提交給警察(如果是交給設施占有者則是撿到後 24 小時內),就會失去費用請求權、報労金請求權與所有權取得權。這條的存在,正是為什麼多數人撿到東西會當場交給站員:拖太久連謝禮的資格都沒了。
兩週那份清單:傘、圍巾、鞋子、腳踏車
清單是五類加動物,不是三樣;而且賣掉之後那筆錢還是你的。這一節要修正兩個流傳很廣的說法。
遺失物法第 9 條第 2 項允許警察署長在公告後兩週內找不到失主時,把「日常生活使用且廣泛販售的物品」賣掉。至於哪些算——條文把它交給政令定,而政令(遺失物法施行令第 3 條)列的是:
| 款次 | 物品 | 旅客身上最常見的 |
|---|---|---|
| 一 | 傘 | 便利商店買的透明傘、折疊傘 |
| 二 | 衣服 | 脫下來忘在椅背上的外套 |
| 三 | 🔴 手帕、圍巾、領帶、皮帶,以及其他與衣服一起穿戴的紡織製品或皮革製品 | 冬天旅行掉的東西幾乎全在這一格:圍巾、手套、毛帽 |
| 四 | 鞋子 | 換穿後裝袋忘在寄物櫃的那雙 |
| 五 | 腳踏車 | 租來騎完停著忘了牽的 |
| 另項 | 動物 | — |
只寫「傘、衣服、腳踏車」的攻略漏掉了第三、四款,而第三款正好是冬天旅客最容易掉的那一整類。北海道、東北的行程裡,圍巾與手套從口袋滑出去是常態,它們跟一把傘適用同一個兩週時鐘。
但「賣掉」不等於「你什麼都拿不到」
這是本篇要推翻的第一個常見說法。同一條的第 4 項寫著:售出之後,把售價扣除拍賣所需費用之後的餘額,視為該物件本身——保管、返還、歸屬的規則全部照舊套用在那筆錢上。鐵道等特例施設占有者自行保管的物品也適用相同規則。
翻成白話:過了兩週,你的圍巾可能已經變成一筆錢;但只要還在三個月的保管期間內,你去領,領到的就是那筆錢。「兩週就被賣掉、血本無歸」這種寫法是錯的,它把「東西沒了」和「權利沒了」混成同一件事。
只是別對金額有期待。施行令另有一條:預估售價不超過 ¥10,000 的物件可以用隨意契約的方式處理。一把便利商店的傘走完整套法定程序之後,換回來的錢大概不夠再買一把。錢很少,但不是零——這兩件事都是真的。
最後把統計扣上來。令和 7 年(2025 年)東京的拾得物品品目排行,第三名是衣類・履物類 460,667 点,佔 9.5%——整格落在上面那張表的第二、三、四款裡。這不是偶發,是一整個類別在跑兩週的時鐘。
手機和證件過了三個月會怎樣?
被銷毀。不是被賣掉,不是被撿到的人拿走,是依法廢棄。
遺失物法第 35 條列出一批拾得者不得取得所有權的物件,其中包含「記錄了個人秘密事項的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以及「記錄了失主或其關係人的住址或聯絡方式」的物件。手機、記事本、含個資的卡片全在裡面。警視庁的官方頁把這件事講得更直白:含個人資訊的手機與卡片類,不會交給撿到的人。
那三個月後它去哪?第 37 條第 2 項的答案是——這類物件在公告後三個月內找不到失主時,必須儘速廢棄。
把兩條路徑並排就很清楚:
| 物品類型 | 兩週後 | 三個月後 |
|---|---|---|
| 雨傘、圍巾、鞋子、腳踏車 | 可能被售出,但錢還是你的 | 所有權移轉給都道府県(或由拾得者取得) |
| 一般物品(背包、相機、行李箱) | 照常保管 | 所有權移轉給都道府県,或由拾得者取得 |
| 🔴 手機、含個資的證件與卡片 | 照常保管,但拾得者拿不走 | 🔴 廢棄 |
手機那一列是全表裡唯一沒有轉圜的。一般物品三個月後至少還存在,你事後追還有一線機會;手機到期就是消滅。掉了手機別拖,這條是理由。
順帶提醒一件更前面的事:手機掉了會同時卡住兩件事——你的行動網路,以及你的支付方式。行前把緊急聯絡與備援方案想過一次,跟在日本遇到地震颱風時該做什麼那篇要準備的東西其實高度重疊,兩篇可以一起看。
線上查詢夠不夠快?
對五天的行程來說不夠快,而且沒有全國統一的入口。
先講一個必須修正的說法:網路上常見「查警察的系統查不到,可能是還在鐵道公司那邊」。這句話方向是反的。遺失物法第 18 條把公告義務準用到鐵道等特例施設占有者的届出,警視庁的查詢頁也明文寫著鐵道業者自行保管的拾得物連處分済、返還済的都會公表,資料上會標註「(処分済)」表示已依法處分、去問也沒有現物可以確認或返還。鐵道保管品確實在系統裡。
真正的問題是另外兩個,而且都不是找得到、找不到的問題,是時間與範圍的問題。
問題一:慢,而且假日不動
查詢系統的利用規約自己寫了兩件事:東西送到警察之後,要數日才能在網路上查到;而在設施內(電車、巴士、店舖)被撿到的東西,因為要由設施占有者彙整後再提交給警察,公表會更慢。另外,週六日、國定假日與 12 月 29 日至 1 月 3 日不進行公表資料的更新作業。
把這兩條放進一個五天四夜的行程裡算一次:第二天下午掉東西,最快也要第四、五天才可能上線;如果那兩天卡到週末,就直接推到你回國之後。線上查詢不是壞掉,是它的節奏跟短期旅客不匹配。官方自己給的解法就是上一節那件事——先打電話問業者。
問題二:沒有全國入口
每個都道府県警都有自己的查詢系統,這是法定義務(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本部長應以網際網路等方式公表公告物件的資訊)。但沒有一個把全國串起來的入口。
而且跨縣流通是有門檻的。警視庁的規約寫得很清楚,它公表的範圍包含:在東京都內撿到並送到都內警察的、在其他道府県撿到但送到都內警察的,以及在東京都內撿到、送到其他道府県警察的「貴重な物件」。所謂貴重な物件的定義是——1 萬円以上的現金與物品、駕照、存摺、手機。規約同時建議:在其他道府県掉的東西,請到該道府県警的網站查。
對走多城市行程的人,這條的意思是:東京進、大阪出、中間去了京都的人,可能要查三個縣的系統,而只有上面那一級的東西會跨縣跑。一條圍巾不會。
撿到的人可以跟我要錢嗎?
可以,法律寫的是 5% 到 20%;但他得先同意讓你知道他是誰,多數人卡在這一關。
遺失物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接受物件返還的失主應當支付該物件價格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報労金。這是義務不是禮貌。第 2 項另外規定,如果中間經過設施占有者(車站、店家)轉交,那麼拾得者與設施占有者各拿其中的二分之一。
但接下來兩條讓它在實務上很少發生。
第一道閘門在第 11 條第 2 項:警察署長只有在拾得者同意時,才能應失主的要求告知拾得者的姓名與住址。警視庁在自己的頁面上把後果講得更清楚——要拿謝禮,就等於要讓失主知道自己是誰;不同意揭露身分,就拿不到謝禮。多數人選擇不揭露。
第二道閘門在第 29 條:物件返還給失主之後經過一個月,就不能再請求報労金。
所以正確的心態是:不必為了這件事準備一疊現金,但如果真的有人依法向你請求,你依法要付。把它當成一個低機率、有上限的支出來理解就好,不是每次領東西都要包紅包。
誰不能跟你要:分界線在「公法人」不是「大公司」
第 28 條第 3 項排除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等公法人——它們不得請求報労金。這條畫出一條很乾淨、而且繁中內容零覆蓋的分界:
| 營運者 | 法律性質 | 可否請求報労金 |
|---|---|---|
| 都営地下鉄・都営巴士 | 東京都交通局=地方公共團體 | 🔴 不得請求 |
| JR 各社 | 民營股份公司 | 法律上可以 |
| 東京メトロ(東京地下鉄株式会社) | 民營股份公司 | 法律上可以 |
| 各私鐵 | 民營股份公司 | 法律上可以 |
⚠️ 這張表講的是法律上可不可以請求,不是「會不會真的跟你收」。我沒有查到任何一家鐵道業者公布自己的作法,所以這裡不寫「JR 會跟你收」,也不寫「不會收」。兩種都是猜的。
人已經回台灣了怎麼辦?
只有一條路線:找一個日本境內的地址收,再自己國際轉寄。
警視庁英文版有一頁標題直接就叫「已經回國了」(Left Japan),內容講的就是這件事:本人或他人都無法親自領取時,經過適當的確認手續後,物品可以寄送到日本國內的地址,運費由你負擔。同一句也出現在英文版的失物總說明頁上。
寄不出國有很現實的原因。日本郵便的國際郵件 FAQ 明文寫著不辦理着払(貨到付款)服務,EMS 的問答也一樣寫著目前不提供着払與代金引換。也就是說,就算警方願意寄,運費也沒有一個從海外收的機制。
所以人回台灣之後,可行的步驟是:
- 先確認東西真的在(打給業者、或請人幫你查詢系統,那個系統只有日文)。
- 找一個在日本的收件人——親友、留學生朋友,或你住過而且願意幫忙的飯店。
- 那個人代你領取或代收郵寄,需要你出具的委任状。
- 由他把東西國際寄回台灣,運費你付給他。
第三步有一個容易踩的細節:手機類即使是同住親屬也一定要委任状。日文官方頁把括號寫得很清楚,同住親屬可以免委任状的是「手機類以外」的物品。也就是說,最需要委託別人拿的那一類東西,門檻反而最高。
⚠️ 線上申報這件事,官方自己兩邊說得不一樣
這段要老實講,因為它牽涉到你會不會白跑一趟。
- 英文頁(更新日期較舊)寫的是:表單可以先在網站上填好,但必須親自送到警察機關,不接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送的申報。
- 日文頁(更新日期較新)則寫著:遺失物件中所含現金金額未滿 100 萬円的人,可以在「警視庁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網站上提出届出。
兩頁差了八個月,而且英文頁沒有反映線上申報這件事。我沒有取得那個線上系統的資格條款——它的表單頁對我的查證工具一律回 403,所以我無法確認海外居住者或外國人能不能使用。
因此這裡只做事實陳述、不給步驟:日文頁確實寫了現金未滿 100 萬円可線上提出,但誰能用、要不要日本住址或本人確認手段,我查不到。兩邊衝突的時候,對外國讀者採較嚴的那一個比較安全——人在日本就親自去交番或警察署,人已經離境就請日本的朋友協助。這是我在資料不完整時會給的建議,不是官方指引。

護照掉了:那張紙叫什麼?
叫「遺失届出証明書」,到交番要講得出這五個字。
警視庁的英文頁對護照這件事刻意不表態,只寫一句:關於補發護照所需的警方證明,請先聯絡你自己國家的大使館或領事機構確認是否需要。球被踢到代表處,而代表處給了明確答案。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官方頁寫著:護照遺失補發須來處親辦,無法郵寄;應備文件第二項就是「警察署護照遺失報案證明1份。遺失届出証明書」。也就是說,先去警察那邊拿紙,再帶著紙去代表處。
真正會打亂行程的是後面兩句:
- 晶片護照須寄交國內代繕,申請到完成約需 3 至 6 週。沒有任何一般行程等得到。
- 因急於返國無法等候護照補發者,可改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惟擬前往他國或經由他國轉機回國者不適用。
第二句是全段最該畫線的地方。直飛台灣的人可以拿入國證明書先回家;要在第三國轉機的人不行。這一句決定你要不要當場改機票,而且它是官方原文寫的,不是推論。
另外一條容易被忽略的:在有效期間內遺失兩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第 39 條規定,審核時間最長得延長至 6 個月。掉過一次的人,第二次的代價完全不是同一個量級。
代表處的實務資訊:領務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9:00–11:30 與 13:00–16:00;週一至週四是現場排隊制、週五是網路預約制。地址東京都港区白金台 5-20-2,電話 (03) 3280-7811。
⚠️ 本篇不寫任何補發規費金額——代表處該頁沒有載明,與其抄一個來源不明的數字,不如告訴你這裡沒查到。出發前請直接看代表處官網。
如果你是一個人出門,護照這一段值得多讀兩遍。日本獨旅指南裡談的「沒有同伴可以幫你顧行李、幫你跑一趟」在這件事上最有感——補發要親辦,代表處排隊要本人到場,而你同時還在處理機票。
接到「找到你的東西了」的電話
你沒報過遺失届卻接到這種電話,就是假的。這個判準乾淨到可以直接背起來。
成田空港在 2025 年 6 月 27 日發過一則警告:近期有大量民眾反映接到自稱「成田空港遺失物係」與「成田空港警察署」的可疑電話。官方給的辨識方式只有一句——成田空港遺失物窗口會打電話給你,只有在你本人已經製作了遺失届的情況下;沒有印象的話請務必小心。
把它跟本篇第一節扣起來看,邏輯就通了:這套系統是「你先報、他們才聯絡你」的單向設計,而且原則上不打國際電話。所以:
- 沒報過遺失届 → 接到「找到了」的電話 → 假的。
- 人已經回台灣、留的是台灣號碼 → 接到日本警方的國際來電 → 與官方明示的原則不符,要非常小心。
- 真的報過届出,也接到電話 → 那就照正常流程走,但別在電話裡給出金融資訊。
2027 年 3 月,線上申報要搬家
「警視庁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預定在令和 9 年(2027 年)3 月頃移轉到新的「警察国民向けポータル」。遺失届出與占有者拾得物件届出都在移轉範圍內,官方寫的是「詳細追って知らせる」。
把這條寫進來的理由很單純:本篇第九節提到的那個系統名稱,有已知的保鮮期。2027 年 3 月之後,任何在那之前寫成的說明(包含這一篇的這一段),都可能指向一個已經搬走的入口。
新系統的名字裡有「国民向けポータル」,聽起來像是全國性的,這也正好對應本篇第七節講的那個缺口——現在沒有全國統一入口。但官方只寫了這一句,沒有說範圍、沒有說功能,所以我不推論它以後能不能全國一站查詢。等 2027 年官方公布細節再說。
同一頁還有另一個硬日期,但它不是給你的,這裡講清楚以免誤會:2026 年 9 月 15 日起,現金的交付方式有變——10 萬円以下的純現金案件可以在「拾得物件預り書」上記載的警察署領取,超過 10 萬円的現金與物品則要到遺失物センター。這條規範的是撿到東西的人去領取現金的流程,不是失主領回自己東西的規定。看到別的地方把它寫成「失主領錢新規定」,那是誤讀。
結論:三句話與一組不能相除的數字
一、出發前只要做一件事:確保你在日本有一支打得通的電話。飯店、日本朋友、你自己的門號都行。警方明文原則上不打國際電話,這條把整套制度的成敗押在一個很小的動作上。掉東西之後的第一個小時則是:先打給業者,不是先跑警察局——官方自己排的順序,因為東西會先在業者手上停留幾天。
二、時鐘沒有你想的那麼可怕,但手機是例外。三個月的保管期是從東西送到警察那天起算,不是從你掉的那天;兩週的售出清單雖然涵蓋了整個冬季衣物類,但賣掉之後那筆錢還是你的。真正沒有轉圜的只有一類——含個資的手機與證件,三個月後是被銷毀。
三、人回台灣之後,唯一的路線是日本境內的地址。東西寄不出國,代領要委任状,手機類連同住親屬都不例外。這也是為什麼「在日本的最後一天早上再確認一次隨身物品」比任何事後補救都有效。錯過末班車、行程被打亂的那種夜晚最容易掉東西,錯過末班車該怎麼辦那篇可以一起看;而隨身物品的損失與遺失在保險上怎麼算,則屬日本旅遊保險那一篇的範圍。
最後一組數字,以及我為什麼不算比例給你看
令和 7 年(2025 年)東京都的遺失物取扱狀況是這樣的:
| 區分 | 拾得届(被撿到送交) | 遺失届(失主報案) |
|---|---|---|
| 件數 | 4,538,244 件 | 1,100,657 件 |
| 物品點數 | 4,850,775 点 | 2,291,811 点 |
| 現金 | ¥4,508,824,075 | ¥8,325,160,470 |
兩列的方向剛好相反。物品是送交的比報案的多一倍以上——很多東西被撿到、被送進系統,卻從來沒有人來找它。現金則反過來,報掉的錢是送交的近兩倍。
你大概會想把它們相除,算出一個「找回機率」。這裡不算,因為那個算式沒有意義:兩欄是兩套獨立的申報體系各自的計數,一件遺失届可能對應多件物品,而拾得那一欄裡有大量從來沒有人申報過的東西。警視庁本身沒有公布返還率,任何寫成百分比的說法都是把兩個不能配對的分子分母硬湊在一起。
能從這組數字說的只有一句,而它剛好也是最實用的一句:系統裡確實堆著大量沒人來認領的東西,所以「去報一份遺失届」是投報率最高的動作。報了它未必找得到,不報它幾乎一定找不到。
常見問題 FAQ
- Q1:在日本掉東西,要去哪一間警察局報案?
- 哪一間都可以,不必回到你掉東西的那一區。警視庁官方頁明文寫著届出可以在任何一間警察署或交番提出。唯一的例外是在日本國外掉的東西不受理,日文頁與英文頁兩邊都寫了這一句。但有一件事比選哪間警局重要得多:報遺失届的時候要留一支日本的電話。警視庁的英文頁把理由寫得很直白——原則上不打國際電話。留飯店櫃檯、日本朋友、或你自己在日本可用的門號都行,這是整個流程裡最容易漏掉、後果卻最大的一步。另外,如果東西是掉在電車、巴士、店家或機場裡,官方自己建議先打給業者,因為業者手上會先留幾天才交給警察。
- Q2:警察找到我的東西,可以直接寄回台灣嗎?
- 不行,只寄得到日本國內的地址。警視庁英文版有一頁標題直接就叫「已經回國了」,上面寫明本人或代理人都無法親自領取時,經確認後物品可以寄送到日本國內的地址,運費由你負擔。這條限制有配套的現實原因:日本郵便的國際郵件 FAQ 明文寫著不辦理着払(貨到付款)服務,EMS 也一樣沒有着払與代金引換。所以人已經回台灣之後,可行的路線只有一條——請日本的親友或住過的飯店代收,再由他們自行國際轉寄給你。代領人要帶委任状,而且手機類即使是同住親屬也一樣要委任状(其他物品的同住親屬可免)。
- Q3:雨傘和圍巾是不是兩個星期就被丟掉了?
- 可能被賣掉,但錢還是你的。這是最多人講錯的一條。遺失物法第 9 條第 2 項確實允許警察署長在公告後兩週內找不到失主時把特定物品賣掉,而政令列的清單是五類加動物:傘、衣服、與衣服一起穿戴的紡織或皮革製品(手帕、圍巾、領帶、皮帶)、鞋子、腳踏車,另加動物。冬天旅行掉的東西幾乎全落在第三類。但同條第 4 項接著寫:賣掉之後,扣除拍賣費用的餘額視為該物件本身——也就是說保管、返還、歸屬全部照原規則走,你在三個月內去領,領到的是那筆錢。過了兩週不等於血本無歸,只是東西變成錢。不過金額別期待太高:施行令規定預估賣價不超過 ¥10,000 的可以隨意契約處理,一把傘實務上換不到多少錢。
- Q4:手機掉了,如果三個月內沒去領會怎樣?
- 被銷毀。手機和一般物品走的不是同一條路。遺失物法第 35 條把「記錄了個人秘密的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以及「記錄了失主或關係人住址、聯絡方式」的物件排除在拾得者可取得所有權的範圍之外,警視庁官方頁也直接寫明含個人資訊的手機、卡片類不會交給撿到的人。而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物件在公告後三個月內找不到失主時,必須儘速廢棄。所以手機的結局既不是被賣掉、也不是被撿到的人拿走,是被銷毀。一般物品三個月後歸都道府県所有,還有一線轉圜;手機沒有。這是「掉了手機別拖」最實在的理由。
- Q5:撿到的人真的會跟我要 5% 到 20% 的謝禮嗎?
- 他有這個權利,但實務上多數人拿不到,而且中間卡著一道他自己過不去的關。遺失物法第 28 條規定失主應支付物件價格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報労金,經過設施占有者(例如車站、店家)轉交的話,拾得者與設施占有者各拿一半。但第 11 條第 2 項寫著:警察署長只有在拾得者同意時,才能應失主要求告知拾得者的姓名與住址。警視庁自己把後果講得更白——要拿謝禮,就等於要讓失主知道自己是誰;不同意的話就拿不到。而且第 29 條規定物件返還後經過一個月就不能再請求。所以不必為了這件事準備一疊現金,但被依法請求時你確實要付。另外第 28 條第 3 項排除了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等公法人——都営地下鉄與都営巴士屬東京都交通局,不得請求;JR 各社、東京地下鉄株式会社與各私鐵都是民營公司,法律上可以請求。⚠️ 我沒有查到任何一家鐵道業者公布自己會不會實際請求,所以這裡只寫「法律上可以」。
- Q6:護照掉了,要向警察拿什麼?
- 一張叫「遺失届出証明書」的紙,這個詞到交番要講得出來。警視庁英文頁對護照這件事不表態,只叫你先聯絡自己國家的駐外館處確認需不需要警方證明。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官方頁則寫得很清楚:護照遺失補發必須來處親辦、無法郵寄,應備文件第二項就是「警察署護照遺失報案證明1份。遺失届出証明書」。真正會打亂行程的是後面兩句:晶片護照須寄回國內代繕,申請到完成約需 3 至 6 週;因急於返國無法等候者可改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但擬前往他國或經由他國轉機回國者不適用。直飛台灣的人可以走入國證明書,要在第三國轉機的人不行——這一句就是「要不要改機票」的分水嶺。另外,在有效期間內遺失兩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第 39 條審核時間最長得延長至 6 個月。
- Q7:線上查失物的系統查不到,是不是代表沒被撿到?
- 不是,而且常見的另一個說法也講反了。網路上流傳「查警察的系統查不到,可能是還在鐵道公司那邊」——但遺失物法第 18 條把第 7 條的公告義務準用到鐵道等特例施設占有者的届出,警視庁的落とし物検索頁也明文寫著鐵道業者自行保管的拾得物連處分済、返還済的都會公表,資料裡標著「(処分済)」的表示已依法處分、去問也沒有現物可看。所以鐵道保管品確實在系統裡。真正的問題有兩個:第一是慢——官方自承東西送到警察之後要數日才能在網路上查到,而且假日(週六日、國定假日、12 月 29 日至 1 月 3 日)不更新公表資料;第二是沒有全國統一入口,每個都道府県警各有各的系統,跨縣流通的只有「貴重な物件」=1 萬円以上的現金及物品、駕照、存摺、手機這一級。五天的行程配上這兩件事,等於線上查詢對短期旅客結構性失效,官方自己叫你先打電話問業者。
附錄:官方原文(日文,點擊展開)
正文引用到的較長官方原文集中放在這裡,方便你自己核對。查證日為 2026 年 8 月 29 日。
1. 遺失物法 第 7 条第 4 項(保管期間)
警察署長は、公告をした後においても、物件の遺失者が判明した場合を除き、公告の日から三箇月間(埋蔵物にあっては、六箇月間)は、前二項に定める措置を継続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遺失物法 第 9 条第 2 項・第 4 項(兩週售出與代金視為物件)
警察署長は…提出を受けた物件…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物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おいて、公告の日から二週間以内にその遺失者が判明しないときは、政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これを売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一 傘、衣類、自転車その他の日常生活の用に供され、かつ、広く販売されている物であって政令で定めるもの
売却をしたときは、物件の保管、返還及び帰属については、売却による代金から売却に要した費用を控除した残額を当該物件とみなす。
特例施設占有者自行保管品的同一規則見第 20 条第 5 項。
3. 遺失物法施行令(平成十九年政令第二十一号)第 3 条(兩週清單)
法第九条第二項第一号…の政令で定める物は、次に掲げる物とする。一 傘 二 衣服 三 ハンカチ、マフラー、ネクタイ、ベルトその他衣服と共に身に着ける繊維製品又は皮革製品 四 履物 五 自転車
法第九条第二項第二号…の政令で定める物は、動物とする。
4. 遺失物法 第 35 条・第 37 条第 2 項(個資類物品的廢棄)
…第三十五条第二号から第五号までに掲げる文書、図画又は電磁的記録に該当するもの…公告をした後三箇月以内に遺失者が判明しないときは…速やかにこれを廃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警視庁官方頁的對外說明:
ただし、携帯電話やカード類など、個人情報が入った物については、拾った人にお渡し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
5. 遺失物法 第 36 条(拾得者的兩個月)
…物件の所有権を取得した者は、当該取得の日から二箇月以内に当該物件を警察署長又は特例施設占有者から引き取らないときは、その所有権を失う。
6. 遺失物法 第 28 条・第 29 条・第 11 条第 2 項(報労金)
物件…の返還を受ける遺失者は、当該物件の価格…の百分の五以上百分の二十以下に相当する額の報労金を拾得者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地方公共団体、独立行政法人…その他の公法人は、前二項の報労金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物件が遺失者に返還された後一箇月を経過したときは、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警察署長は、拾得者の同意があるときに限り、遺失者の求めに応じ、拾得者の氏名又は名称及び住所又は所在地…を告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警視庁對這條後果的說明:
(注記)落とし主が判明した時に、お礼をもらうことはできます。この場合、拾い主は、自分の氏名等を落とし主に知らせることになります。拾い主はそれに同意をしないと、お礼をもらうことはできなくなりますので注意してください。
7. 警視庁 英文頁(Lost and Found)
We will contact you if we believe your lost item has been found. For this purpose, please provide a Japanese phone number.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we do not make international calls.
If it is impossible for you or someone else to pick up your item in person… After proper verification, items can be shipped to an address in Japan. You will have to incur the shipping costs.
Access the police online database of lost items from the URL below. This service is only available in Japanese.
Also contact railway or bus companies, airlines or businesses where you left your item as they may keep lost property for a few days.
The form is also available on this website. Simply fill it out in advance and submit it in person to a police office. We can't accept reports sent by email or other means.
8. 警視庁 日文頁(受理範圍、代領、線上申報)
届出はどこの警察署、交番等でも構いません。ただし、国外で落とし物をした場合は受理できません。
代理人の方が受領される場合は、上記2点に加えてあなたの作成した委任状(携帯電話類以外は、同居の親族の場合は不要)
また、遺失した物件に含まれる現金の金額が100万円未満の方は、「警視庁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サイトで届出を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9. 落とし物検索 利用規約(公表範圍與時差)
鉄道事業者等で自社保管されている拾得物については、処分済・返還済等のものも公表されています。公表データ内に「(処分済)」と表記されている物件は法令に基づき処分済みであるため、問合せ先にお問い合せされても、現物確認・返還の対応はできません。
落とし物が警察に届けられてから、ネット上で検索できるまでに数日を要します。また、施設内(電車、バス、店舗等)で拾われ…施設の占有者が取りまとめて警察に提出するため、公表が遅くなるケースがあります。
休日(土曜日、日曜日、祝祭日及び12月29日から1月3日まで)は公表データの更新作業は行いません。
※「貴重な物件」とは、1万円以上の現金及び物品、運転免許証、預金通帳、携帯電話等です。※ 他道府県内で落とした場合は、「他道府県警察のホームページ」での検索をお願いします。
10. 成田空港 2025 年 6 月 27 日 不審電話警告
最近、成田空港遺失物係および成田空港警察署を名乗る不審電話がかかってきたとのご意見が多発しております。成田空港遺失物窓口から電話連絡をする際は、お客様がお忘れものの遺失届を作成した場合のみでございます。お心当たりのない場合は、くれぐれもご注意ください。
11. 警視庁 2026-09-15 與 2027 年 3 月頃的兩個變更
変更後 10万円以下の現金のみの場合は、拾得物件預り書に記載の警察署(交番に届け出た場合は、その交番を管轄する警察署)で受け取り可能です。10万円を超える現金及び物品は遺失物センターでの受け取りになります。(注記)令和8年9月15日以降に届出された落とし物が対象です。
警察国民向けポータル の運用開始 遺失届出、占有者拾得物件届出については、警視庁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から警察国民向けポータルに移行し運用を開始します。令和9年3月頃を予定していますが、詳細は追ってお知らせします。
12. 日本郵便 国際郵便 FAQ(為什麼寄不出國)
着払サービスはお取り扱いしておりませんが、国際郵便料金受取人払(IBRS)はお取り扱いしております…
申し訳ございませんが、現在着払・代金引換サービスは取り扱っておりません。
13.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護照遺失申請補發〉
官方頁逐字:「護照遺失補發須來處親辦,無法郵寄。」應備文件第 2 項:「警察署護照遺失報案證明1份。遺失届出証明書」。「※晶片護照須寄交國內代繕,目前申請至完成約需 3-6 週。因急於返國,無法等候護照補發者,可改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惟擬前往他國或經由他國轉機回國者不適用。」「※護照在有效期間內遺失2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第39條規定,審核時間最長得延長至6個月。」
14. 我查不到的東西(誠實邊界)
- 「警視庁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的表單頁對我的查證工具一律回 403 → 海外居住者與外國人的使用資格未取得,故本篇不把線上申報寫成建議步驟。
- 各鐵道業者自己的保管天數與寄送政策未取得 → 本篇只寫法定規則,不寫任何一家的內規。
- 鐵道業者實務上會不會請求報労金:查無任何一家公布 → 只寫「法律上可以」。
- 京都、北海道、大阪等其他府県警的頁面我沒能取得(連線失敗、404、或回首頁)→ 本篇的窗口、時間與服務一律只寫東京。
- 護照補發規費:代表處該頁未載金額 → 不寫。
- 關西、中部、福岡等其他機場的失物窗口我沒有查 → 只寫成田與羽田。
- 返還率/找回機率:警視庁沒有這項統計 → 全篇不寫任何百分比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