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衣所牆上那張密密麻麻的表,有 9 個項目是每一家都一定要寫的,另外 4 個項目是「有做才寫」——加水、加溫、循環、加入浴劑或消毒。做了卻不寫,罰 30 萬日圓。而那張表上的「分析年月日」,可以合法地舊到 10 年。這篇要做的事很單純:讓你在櫃檯拿完鑰匙、走進更衣室的那三十秒內,看懂那張表在講什麼、以及它不會講什麼。順帶把一件多數人沒意識到的事講清楚:牆上那張表和旅館官網那句「源泉かけ流し」,歸兩部不同的法律管,而且只有前者是強制的。
- 那張表是温泉法第 18 條逼他貼的,貼在更衣室或浴槽正對面的牆上;不貼或寫假的,罰 30 萬日圓以下
- 加水/加溫/循環/消毒是條件式:有做才寫。那一行空白=業者在聲明他沒做,不是漏印
- 它不會告訴你程度——環境省明文把「程度」排除在掲示項目外,同樣寫「加水あり」可能差很多
- 「分析年月日」上限 10 年;拿到新分析後 30 天內要改掲示
- 禁忌症是法定必寫、效能(適応症)不是;而全表只有酸性泉與硫黄泉有法定浴用禁忌症
- 「源泉かけ流し」温泉法一個字沒定義過——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出面說的。管它的是景品表示法
- 不要去找「天然温泉表示看板」,2019 年 2 月 28 日已廢止,還在教你找它的資訊是過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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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上那張表,是一樁 2004 年的事件寫出來的
那四行字不是業界自律的產物,是被一次醜聞逼出來的法規。環境省 2005 年 3 月發給業者的宣導手冊在開頭就交代了緣由:前一年有一部分溫泉利用設施被查出未經表示就使用入浴劑,因此國民對業者提供正確資訊的關心升高。同一份手冊寫明,改正後的温泉法施行規則於 2005 年 2 月 24 日公布、三個月後的 5 月 24 日施行。
那樁「事例」現在指名得出來。公正取引委員会提交給中央環境審議会的資料裡,都道府縣的措置一覽第一列就是長野縣的白骨温泉四家業者,日期 2004 年 8 月 19 日,行為是在手冊與網站上刊登用入浴劑著色過的溫泉照片與文字。同一份資料還記了公取委自己在同年 8 月 9 日對福岡一家業者發出的警告——那家標榜「天然温泉」「泉質 単純硫黄泉」,實際上用的是加溫的井水。
那份資料是 2004 年 11 月 17 日的快照,二十一年前。它上面出現的溫泉地名(白骨、伊香保、石和、芦原、秋保等)是當年的指導對象,多數事業者名並未公布,早已改正——本篇引用它只有一個用途:證明那四類錯法真的發生過,所以那四行字才會被寫進法律。把它讀成「這些溫泉地是假的」是完全錯誤的讀法。
順著時間軸看,這張表其實被改過三輪,不是 2005 年訂完就沒動:
| 時點 | 改了什麼 | 對讀者的意義 |
|---|---|---|
| 2005-05-24 施行 | 施行規則追加加水・加溫・循環・入浴劑與消毒四項 | 本篇的主題,這四項自此未再變動 |
| 2007 改正/同年 10 月施行 | 成分分析改為 10 年以內一次、依結果更新掲示 | 「分析年月日」那一行的年限規則從這裡來 |
| 2014-07-01 | 禁忌症與入浴・飲用注意的掲示基準改訂 | 酸性泉・硫黄泉的法定禁忌症與「泡完沖不沖」的官方答案在這一份 |
條號要小心。掲示義務現在是温泉法第 18 條,那是 2007 年改正後的條號。環境省自己網站上的「温泉分析書」範本至今仍印著舊制的第 13 條與第 14 條,「温泉法の概要」頁也還寫著最終改正是平成 19 年,而 e-Gov 上的現行版本已經是令和 4 年。同一個官方網域裡落後的不只是導覽頁,連範本都會落後——要條號就查 e-Gov 法令,不要抄說明頁。

一定要寫的九件事,跟有做才寫的四件事
正確的結構是「九項必寫+四項有做才寫」,不是「四格有/無」。温泉法第 18 條第 1 項只列了成分、禁忌症、入浴或飲用上的注意,以及「其他由環境省令規定的必要資訊」;把它展開的是温泉法施行規則第 10 條。
| 類別 | 項目 | 寫不寫 |
|---|---|---|
| 溫泉本身 | 源泉名 | 🟢 必寫 |
| 泉質 | 🟢 必寫 | |
| 溫度(源泉的、以及浴槽使用處的) | 🟢 必寫 | |
| 溫泉的成分 | 🟢 必寫 | |
| 成分的分析年月日 | 🟢 必寫 | |
| 登錄分析機關的名稱與登錄番號 | 🟢 必寫 | |
| 怎麼用 | 浴用或飲用的禁忌症 | 🟢 必寫 |
| 浴用或飲用的方法與注意 | 🟢 必寫 | |
| 會影響成分的處理 | 加水 | 🟡 有做才寫(含理由) |
| 加溫 | 🟡 有做才寫(含理由) | |
| 循環(有過濾的要一併寫) | 🟡 有做才寫(含理由) | |
| 加入浴劑或消毒 | 🟡 有做才寫(名稱或消毒方法+理由) |
注意第三欄那個分類名稱不是我下的:環境省逐条解説的掲示例,自己把最後那一欄的標題寫成「成分に影響を与える項目」。那四項不是在評價業者,是在告訴你這缸水的成分被動過。
要去哪裡看?官方有明文:所謂「施設内の見やすい場所」,在浴用的場合指的是更衣室、浴槽に面した壁等。所以動作很簡單——進脱衣所時抬頭看牆,或者進浴室後看正對浴池的那面牆。同一段逐条解説還說了一件同樣重要的事:業者不一定要貼登錄分析機關做的那張溫泉分析表別表,只要用看得懂的形式做出內容適當的掲示即可。所以每一家長得不一樣,不要去找某一種特定樣子的牌子。
入浴劑那一款的範圍值得單獨講,因為它跟直覺相反。逐条解説的判準是「你看不看得出來」:牛奶、酒、食鹽這種全部或大半溶解、利用者一眼看不出加了什麼的,要寫;人為添加的湯の花要寫;含有與溫泉同等成分的人工製造液體也要寫。反過來,菖蒲的葉、柚子的果實這種一眼就看得出來加了什麼的,不必寫。所以冬至那天泡的柚子湯,牆上沒有那一行是正常的。
消毒那一款則有一個容易被誤讀的地方。逐条解説給的理由範例有兩個,第二個是「為滿足○○県公衆浴場條例的衛生基準」。換句話說,很多氯消毒是都道府縣條例逼的,不是業者偷工。公共浴場那一整套衛生規範是另一條線,錢湯入浴料那篇拆過。

沒寫「加水」是什麼意思?
代表他在對主管機關聲明他沒加水,而不是他忘了寫。這一節是全篇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所以講慢一點。
施行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的四款,每一款的寫法都是條件式——加水的「場合は」要寫、加溫的「場合は」要寫、循環的「場合は」要寫、加入浴劑或消毒的「場合は」要寫。因為是條件式,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那沒寫豈不是什麼都不知道」。剛好相反。因為第 18 條第 1 項是強制的掲示義務,而第 41 條第 2 號把「不掲示」與「虛偽掲示」並列處以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所以「該寫而不寫」跟「寫假的」在法律上是同一件事、同一個罰則。那一行空白因此是一句有法律效果的陳述。
整套罰則長這樣,順便釐清量級:
| 做了什麼 | 條號 | 罰則 |
|---|---|---|
| 不掲示,或虛偽掲示 | 第 41 條第 2 號 |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 |
| 掲示或變更掲示前未向知事事前届出,或虛偽届出 | 第 41 條第 1 號 |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 |
| 未依期間受分析,或未變更掲示內容 | 第 41 條第 4 號 | 30 萬日圓以下罰金 |
| 違反知事的變更命令 | 第 40 條 | 50 萬日圓以下罰金 |
這裡不要誇大:四條全部只有罰金刑,沒有拘禁刑。它確實是刑罰,但跟錢湯那條物価統制令第 33 條的十年以下拘禁刑相比,量級完全不同——兩篇互鏈時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還有一件現場很常遇到、法律也管到的事:同一間旅館可以有一部分浴槽根本不是溫泉。逐条解説明文要求,設施內同時有溫泉浴槽與非溫泉浴槽(例如加熱自來水的浴槽),特別是兩者混在同一間浴室裡的時候,要讓溫泉浴槽與掲示的對應關係清楚可辨;源泉不同、成分不同的多個浴槽也一樣。所以露天是溫泉、內湯是加熱自來水這種配置是合法的,只要標得出來。你的動作是:看那張表對應的是哪一個浴槽。
那張表不會告訴你的三件事
它不會告訴你程度,而且那是官方刻意排除的。環境省逐条解説寫得很明白:加水、加溫、循環、入浴劑添加與消毒處理的「程度」,從提供資訊的觀點來說是理想的事項,但這些程度會隨氣溫變化與利用者多寡而變動,測定與驗證也困難,因此沒有加進掲示項目。
翻成現場的話:同樣一行「加水あり」,可能是盛夏加一點降溫,也可能是大半缸自來水,那張表分不出來。這是它最大的極限,先知道再看它,才不會以為看完就掌握全部。
逐条解説同時列出三件業者可以自主提供、但沒有義務提供的資訊。這三件正好可以直接拿來當提問清單:
- 加水用的是什麼水——自來水、井水還是溪水,官方明列這三種的區別
- 源泉的狀況與供給方式——湧出量、揚湯方法、pH 值,以及從源頭到浴槽的供給方法與供給量
- 清掃狀況與換湯頻率——這一項沒有任何掲示義務,只能問
這三個問題不是為了刁難櫃檯,而是因為它們是官方自己列出來、卻沒有強制要求的。問了會不會有答案是另一回事,但你至少知道自己在問一個合理的問題。

「分析年月日」可以有多舊?
十年。依環境省逐条解説所引之温泉法施行令第 1 條,温泉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政令所定期間,是從前次接受溫泉成分分析之日起十年以內;環境省的「温泉法の概要」頁同樣寫成十年一次的定期分析。起算日就是掲示上那一行「分析年月日」。
所以你在牆上看到 2016 年的日期,那是完全合法的掲示,不是業者偷懶。官方連理由都寫了:成分會隨年月變化,而德國同樣採十年。
另一半的規則比較少人注意:拿到新的分析結果通知之後,業者要在三十日內把掲示內容依新結果改過來,而且掲示或變更掲示之前要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届出。沒改的落第 41 條第 4 號,沒届出的落第 41 條第 1 號。
為什麼禁忌症必寫、效能不必寫
因為這條法律的目的是防止不當利用,不是替業者背書療效。環境省逐条解説的說法很直接:法之所以沒有規定溫泉適応症的掲示義務,是因為從確保公共衛生的目的出發,本條把重點放在防止不適當的利用方法。2014 年的通知也把適応症的掲示內容繼續交給各都道府縣知事判斷。
所以那張表在法律上是一張「誰不能泡」的表。你在上面看到的效能欄,是各都道府縣判斷後允許貼的,法律並沒有強制。
一般的浴用禁忌症官方列了這些:病情活動期(尤其發燒時)、活動性結核、惡性腫瘤進行期、重度貧血等身體顯著衰弱、稍動就呼吸困難的重症心肺疾病、有水腫的重症腎臟疾病、消化道出血、肉眼可見的出血、慢性病的急性惡化期。
而泉質別的浴用禁忌症,整張表只列了兩種泉質:
| 掲示用泉質 | 浴用禁忌症 |
|---|---|
| 酸性泉 | 皮膚或黏膜過敏的人、高齡者的皮膚乾燥症 |
| 硫黄泉 | 同酸性泉 |
通知後面還有一句但書:即使屬於禁忌症,在具專門知識的醫師指導下進行溫泉療養並不受妨礙。
這一格直接影響到日本幾個最有名的強酸泉。草津是 pH 約 2 的強酸性含硫磺泉、藏王約 pH 1.3 到 1.6、雲仙各家從 pH 2.3 到 4.3 都有。它們正好是全日本唯二被法定列名禁忌症的兩種泉質。皮膚或黏膜敏感的人、以及皮膚容易乾燥的長輩,去這幾個地方要有心理準備,那不是體質問題,是官方寫在掲示基準裡的事。
再往上一層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分類,能解釋為什麼有些溫泉牆上根本沒有效能欄。環境省的溫泉分析書範本注記寫著:泉質依鉱泉分析法指針判定,但依該指針無法分類泉質的,不記載泉質名;而禁忌症與適応症等,只有在依該指針屬於「療養泉」時才記載。三層階梯長這樣:
| 層級 | 門檻 | 牆上會有什麼 |
|---|---|---|
| 温泉法上的溫泉 | 源頭採取時 25℃ 以上,或十九種成分達標其中一項 | 成分表、分析年月日 |
| 有泉質名的溫泉 | 依鉱泉分析法指針分得進某一類 | 再加上泉質名 |
| 療養泉 | 依同指針屬於療養泉 | 再加上禁忌症與適応症 |
順著這張表可以推出三件反直覺的事。第一,25 度以上就算法定溫泉,成分一項都不用達標——那可能只是一缸溫熱的地下水。第二,反過來,一口 19 度的冷礦泉只要成分達標一項,同樣是法定溫泉。第三,牆上那張表如果沒有泉質名,那不是漏印,是它分不進任何一類。
酸性泉與硫黄泉:泡完該不該沖,官方有答案
官方的預設是不要沖,但它自己加了例外,而例外正好落在強酸泉與硫黄泉。環境省 2014 年掲示基準的「入浴後の注意」寫的是:不要用溫水把身上附著的溫泉成分洗掉,用毛巾擦乾水分、穿上衣服、注意保溫並安靜休息三十分鐘左右。但同一句括號裡就加了但書——皮膚弱的人,遇到刺激強的泉質(原文舉的例子就是酸性泉與硫黄泉)或有做氯消毒的場合,把溫泉成分用溫水沖掉比較好。
這件事很容易跟另一套規則搞混,所以講清楚:錢湯那一側的官方答案是相反的。厚生勞動省的公衆浴場衛生等管理要領 9(3) 要求業者提醒入浴者,出浴時也要用淋浴把身體沖洗乾淨。兩邊都是官方,但管的是兩件事——溫泉那份管的是溫泉成分與皮膚,錢湯那份管的是公共衛生,而錢湯多半是加熱的自來水或井水、不是療養泉,本來就沒有成分可留。錢湯那篇把公衆浴場法與物価統制令那一條線拆得很細,跟本篇的温泉法是完全平行的兩套。
所以判準是三句話:泡的是療養泉、皮膚也不敏感 → 別沖。泡的是酸性泉或硫黄泉、或你皮膚容易癢 → 沖掉。泡的是錢湯 → 沖掉。
同一份 2014 年通知還有一整套入浴規則,是官方的、不是禮儀傳說:
- 飲酒後不要入浴,酩酊狀態尤其要避免;用餐前後也不宜
- 進浴槽前先從手腳開始掛湯、把身體沖過
- 剛起床等狀況先補充一杯水
- 高齡者、高血壓、心臟病或有過腦中風的人,避開 42℃ 以上的高溫浴
- 入浴時間一開始 3 到 10 分鐘,習慣後再到 15 到 20 分鐘
- 溫泉療養開始後大約 3 天到 1 週前後,可能出現不適、失眠、消化道症狀或皮膚炎,那就是「湯あたり」
- 毛巾不要放進浴槽
飲泉的規則一併補上:15 歲以下原則上避免飲用(醫師指導者除外);一次 100 到 150 毫升、一天總量大約 200 到 500 毫升;不可以從飲泉場把溫泉水帶回去;pH 未滿 3 的溫泉要用清水稀釋到 pH 3 以上、一次 100 毫升以內;而且只能在指定的地方喝直接引自源泉的新鮮溫泉。


「源泉かけ流し」四個字,法律從沒定義過
這不是我們查不到,是官方出面說沒有。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表的一則消費者諮詢逐字寫著:「温泉」的定義由温泉法訂定,但「源泉かけ流し」在該法中並未規定;同一頁另一句更直接,「かけ流し」的定義與表示義務都沒有規定。
既然法律沒定,實際在用的就是私人定義,而且不只一套。
| 誰的定義 | 「源泉かけ流し」的意思 | 加水 | 加溫 |
|---|---|---|---|
| 日本温泉協会(自主基準第 9 級) | 溢出的湯不回流,注入的新湯是溫泉;因為比單講「かけ流し」更強調自然狀態,屬強調表示 | 🔴 不可 | 🟢 可(協会註明依公取委見解) |
| 日本温泉協会(第 10 級「源泉100%かけ流し」) | 比第 9 級更強的強調表示 | 🔴 不可 | 🔴 不可 |
| 別府市(官網溫泉百科) | 設施所在地的源泉直接供給到浴槽;不控制湯量、讓源泉原樣流進去 | ⚪ 定義中完全沒有提到 | |
| 各家旅館自訂 | 沒有共同規格 | ⚪ 無從得知 | |
同樣四個字,別府市的意思和日本温泉協会的意思不一樣,而且兩個都不是法律。協会那套是十級階梯的上兩級(第 6 級是循環式與循環濾過式、第 7 級是放流循環併用式、第 8 級的「温泉かけ流し」則是加水加溫都可以,只要照規定明示實施狀況與理由);別府市那套則是把「源泉かけ流し」與「引湯かけ流し」按源泉在不在設施所在地來區分,完全沒有處理加水加溫的問題。
這也是為什麼牆上寫著「循環あり」的旅館,官網照樣敢寫「かけ流し」——兩套規則、兩個載體,而且只有牆上那張是強制的。寫在官網上的那句話沒有人在稽核,寫在牆上的那張表有罰則。
那該怎麼辦?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給的動作最省事:直接問設施是基於什麼理由稱它為源泉かけ流し。問完再對照牆上那張表,你就有兩個獨立的資訊源了。
還有一個坑要先拆掉:不要去找「天然温泉表示看板」。日本温泉協会確實曾經發行過那塊看板,內容有利用源泉資訊與浴槽利用資訊合計 17 個項目,並對源泉、泉質、引湯、給排湯方式、加水、新湯注入率六項做五段階的自然度表示——聽起來正是旅客最想要的東西。但協会官網逐字寫明,2019 年 2 月 28 日所有已發行看板的有效期限屆滿,該制度已廢止。麻煩的是同一個網站的設施檢索至今還留著「天然温泉表示看板掲示施設」這個篩選條件。另外要分清楚,昭和 51 年制定的「天然温泉表示マーク」是另一件事,我沒有看到它的廢止公告。
那管它的是哪一部法律?
景品表示法,不是温泉法。這是本篇最值得帶走的一件事:牆上那張表和官網那句廣告詞,分別歸兩個機關管。
公正取引委員会提交給中央環境審議会的資料裡,附了四條「溫泉表示在景品表示法上的考え方」,出處是它自己的「温泉表示に関する実態調査報告書」:
- 明明對源泉做了加水、加溫、循環過濾等處理,卻在手冊等文宣上做出「源泉100%」「天然温泉100%」這類強調原樣利用源泉的表示,有招致消費者誤認之虞。
- 「天然温泉」這個表示也一樣——因為不少消費者會認為那是沒有加水、加溫、循環過濾的溫泉,所以在文宣上做「天然温泉」表示時,必須一併提供加水、加溫、循環過濾裝置利用與否的資訊。
- 在文宣上做療養泉的適応症表示時,若該適応症是以源泉為基準判斷的,必須明瞭表示這件事,不能讓消費者誤以為那是以浴槽內的水為基準。
- 若要對浴槽內的水做適応症表示,必須確認消費者實際使用的浴槽內的水維持著療養泉的基準值。
第二條是你可以直接用的判準:一份寫著「天然温泉」卻沒有一併寫加水加溫循環有無的文宣,本身就不符合公取委的要求。下次看到旅館官網只有那四個字、卻找不到任何處理方式的說明,你就知道該去哪裡補——牆上那張表。
第三與第四條則跟環境省 2014 年通知的留意事項完全是同一件事:那份通知要求,若適応症是依源泉的分析結果判斷的,要讓利用者看得出來。兩個機關各自獨立,卻要求了同一件事,這件事本身就說明它有多容易出錯。
條號部分要留意:2004 年那份資料寫的優良誤認是舊條號的第 4 條,現行法上是第 5 條第 1 號,措置命令是第 7 條,現行條文另有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的規定。那條罰則的施行日我沒有逐條確認,所以本篇只寫「現行法有此罰則」,不寫從哪一天起可以直接開罰。
你在現場能做的三件事
三十秒,三個動作,不需要會日文。
- 看牆。進脱衣所抬頭,或進浴室後看正對浴池的那面牆。先找「分析年月日」——那是全表最好認的一行(六個漢字+數字),順便確認它幾年前的。
- 對浴槽。如果那間浴室有好幾個池子、或者露天與內湯分開,看那張表標的是哪一個。同一間旅館合法地可以有一部分浴槽不是溫泉。
- 問三件事。加水用的是什麼水、源泉到浴槽怎麼供給、多久換一次湯。這三件是環境省列出來但沒有強制的,所以只能問。順便補一句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的建議:如果官網寫了「源泉かけ流し」,直接問他是基於什麼理由這樣稱呼。
最後補一句立場,因為這篇很容易被讀成揭弊文:本篇不會告訴你循環過濾比較差。環境省 2005 年的宣導手冊自己說過,循環過濾方式與源泉かけ流し方式哪一種比較優秀「無法一概而論」,因為那要看新鮮溫泉的供給量、利用人數與浴槽的衛生管理狀況;同一段還說,基於適當維護管理的循環過濾裝置使用,在溫泉資源保護與確保衛生入浴狀態上是重要手段。官方明文拒絕做的排序,這篇也不做。這篇能給你的是另一件事:你看得懂那張表了,也知道它看不出什麼。
其他跟泡湯有關的實務可以接著看:身上有刺青的對策看刺青與日本溫泉那篇;毛巾、洗身、進池順序這些日常規矩在日本旅遊禮儀全攻略;想直接挑旅館的話,溫泉旅館精選那篇列了五家的實際條件;而別府那一套自己的官方用語,寫在別府溫泉指南裡。
這篇沒查到的東西
先講一件事:本題沒有任何倒數中的生效日,也沒有 2027 年的變動。六個官方頁全文搜過都沒有相關命中,所以這篇不製造急迫感。以下是我確實沒拿到、因此文章刻意不寫的部分:
| 沒拿到的 | 所以本篇怎麼處理 |
|---|---|
| 温泉法施行令的 e-Gov 原文 | 十年那條的出處寫成「環境省逐条解説所引之施行令第 1 條」,不假裝直接讀到政令 |
| 中央環境審議会答申的日期 | 環境省手冊、連結 slug、二手說法三者對不起來 → 只寫「依中央環境審議会的答申」,不寫日期 |
| 任何一份自治體發的掲示範本原件 | 不寫「表上一定有四列有/無」,只寫「你要找的是有沒有這四行字」 |
| 草津溫泉的官方泉質與給湯方式頁 | 草津觀光協會的頁面我連不上、草津町該頁 404 → 不對草津全域的加水與否下斷言 |
| 2005 年以後是否還有溫泉表示的措置命令 | 不寫「至今仍在取締」;公取委那份資料一律標明是 2004-11-17 的快照 |
| 景品表示法罰金條文的施行日 | 只寫「現行法有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的規定」 |
| 掲示的語言規定 | 温泉法第 18 條與施行規則第 10 條全文沒有任何語言規定。所以那張表是日文,是因為法律沒管語言,不是刻意不給外國人看 |
結論:三句話
一、牆上那張表是法律逼他貼的,而那一行空白也是一句聲明。九項必寫、四項有做才寫;該寫而不寫跟寫假的同罰,30 萬日圓以下罰金。所以「沒寫加水」不是資訊缺漏。
二、但它不會告訴你程度。環境省明文把程度排除在掲示項目外,因為那會隨氣溫與人數變動、也難以驗證。想知道加的是什麼水、多久換一次湯,只能問——那三個問題也是官方自己列出來的。
三、官網那句「源泉かけ流し」歸另一部法律管。温泉法一個字沒定義過它,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出面講過;實際在流通的是日本温泉協会、別府市與各家自訂三套互不相同的規格。管那句廣告詞的是景品表示法,而公取委的要求很明確:寫「天然温泉」就要一併寫加水、加溫、循環的有無。行前準備的其他項目可以從日本旅遊必備懶人包一併備齊。
附錄:官方原文(日文,點擊展開)
正文引用到的較長官方原文集中放在這裡,方便你自己核對。短詞已直接留在正文的括號裡。
1. 温泉法(昭和23年法律第125号)第18条
第十八条 温泉を公共の浴用又は飲用に供する者は、施設内の見やすい場所に、環境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次に掲げる事項を掲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 温泉の成分/二 禁忌症/三 入浴又は飲用上の注意/四 前三号に掲げるもののほか、入浴又は飲用上必要な情報として環境省令で定めるもの
3 …政令で定める期間ごとに前項の温泉成分分析を受け、その結果についての通知を受けた日から起算して三十日以内に、当該結果に基づき、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掲示の内容を変更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 …掲示をし、又はその内容を変更しようとす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その内容を都道府県知事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温泉法施行規則 第10条第2項(四項全部是條件式)
一 温泉に水を加えて公共の浴用に供する場合は、その旨及びその理由
二 温泉を加温して公共の浴用に供する場合は、その旨及びその理由
三 温泉を循環させて公共の浴用に供する場合は、その旨(ろ過を実施している場合は、その旨を含む。)及びその理由
四 温泉に入浴剤(着色し、着香し、又は入浴の効果を高める目的で加える物質をいう。ただし、入浴する者が容易に判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を除く。)を加え、又は温泉を消毒して公共の浴用に供する場合は、当該入浴剤の名称又は消毒の方法及びその理由
3. 罰則(温泉法第40条・第41条)
第四十条 第十八条第五項の規定による命令に違反した者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第四十一条 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者は、三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二 第十八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掲示をせず、又は虚偽の掲示をした者
四 第十八条第三項の規定に違反して、温泉成分分析を受けず、又は掲示の内容を変更しなかつた者
4. 掲示場所(環境省〈逐条解説 温泉法〉平成27年6月)
「施設内の見やすい場所」とは、浴用に供する場合にあっては更衣室、浴槽に面した壁等をいう。…また、必ずしも登録分析機関が策定する温泉分析表別表を掲示する必要は無く、適正な内容の掲示を見やすい形式で行うことが必要である。
5. 「程度」を掲示項目に加えていない理由(同 逐条解説)
加水、加温、循環及び入浴剤の添加や消毒処理の程度を表示することは、温泉利用者への情報提供を進める観点から望ましい事項であるが、これらの程度については、気温の変化や利用者の多寡により変動する可能性があること、また、測定や検証が困難であることなどから、掲示項目に加えていない
6. 入浴剤の範囲(同 逐条解説)
牛乳、酒、食塩など全部又はその大半が溶解し、利用者が何を添加されているのか一見して認識できないものは、掲示対象に含める。
なお、しょうぶ(葉)やゆず(果実)など、利用者が一見して何が人為的に添加されているか認識できるものについては、掲示の対象とする必要はない。
7. 混在する浴槽(同 逐条解説)
同一施設内に、温泉利用の浴槽とそれ以外の浴槽(水道水を温めている浴槽等)を有している施設、とりわけそれらが同一浴室内に混在する施設にあっては、温泉利用の浴槽と掲示との対応関係が明らかになるようにすること。
8. 分析の周期(逐条解説所引の温泉法施行令第1条)
温泉法第十八条第三項の政令で定める期間は、前回の温泉成分分析を受けた日から十年以内とする。
9. 入浴後の注意(環自総発第1407012号 平成26年7月1日)
身体に付着した温泉成分を温水で洗い流さず、タオルで水分を拭き取り、着衣の上、保温及び30分程度の安静を心がけること(ただし、肌の弱い人は、刺激の強い泉質(例えば酸性泉や硫黄泉等)や必要に応じて塩素消毒等が行われている場合には、温泉成分等を温水で洗い流した方がよいこと。)。
10. 適応症は源泉基準か浴槽基準か(同 通知 4.留意事項)
源泉の分析結果に基づき適応症を判断したものである場合にはその旨が温泉利用者へ分かるようにすること。
11. 「源泉かけ流し」に法律上の定義はない(国民生活センター、2016年12月27日公表)
「温泉」の定義は「温泉法」という法律で取り決められていますが、「源泉かけ流し」については同法では定められていません。
どういった理由で「源泉かけ流し」と称しているのか、利用する際には、施設に問い合わせてみるようにしましょう。
12. 循環と かけ流し の優劣(環境省パンフレット 平成17年3月)
「循環ろ過方式」か「源泉かけ流し方式」かについては、どちらの方式が優れているということは一概には言えません。…また、適切な維持管理に基づく循環ろ過装置の使用は、温泉資源の保護、衛生的な入浴状態の確保の観点から重要な手段であることも理解しておく必要があります。
13. 景品表示法上の考え方(公正取引委員会、平成16年11月22日 中央環境審議会資料)
2 「天然温泉」との表示についても,加水,加温,循環ろ過などを行っていない温泉であると認識している消費者は少なくないと考えられることから,…パンフレット等において「天然温泉」との表示を行う場合には,あわせて,加水,加温,循環ろ過装置の利用の有無に関する情報が提供される必要がある。
14. 天然温泉表示看板の廃止(日本温泉協会)
※「天然温泉表示看板」は、2019年2月28日をもってすべての発行済看板の有効期限が切れたことにより廃止しました。
常見問題 FAQ
- Q1:牆上那張表沒寫「加水」,代表這裡真的沒加水嗎?
- 是的,而且那是一句有法律效果的聲明。温泉法施行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的四款寫法都是條件式(日文原文是「…場合は」),也就是有加水才要寫、有加溫才要寫、有循環才要寫、有加入浴劑或消毒才要寫。沒做就不必寫。所以那一格空白不是資訊缺漏,而是業者在對都道府縣知事聲明他沒做這件事——温泉法第 18 條第 1 項要求掲示,而第 41 條第 2 號把「不掲示」與「虛偽掲示」並列,罰則是 3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但要提醒兩點:第一,這是刑罰裡的罰金刑,沒有拘禁刑,量級跟錢湯那條物価統制令差很多;第二,很多自治體發的範本確實印成「加水/有・無」四列,那是表格設計不是法律要求,所以你要找的是「有沒有這四行字」,不是「四格勾在哪一邊」。
- Q2:寫著「加水あり」,是不是就代表這裡的湯很稀?
- 那張表不會告訴你程度,而且是官方刻意不寫的。環境省的逐条解説明白說過,加水、加溫、循環、加入浴劑與消毒的「程度」雖然是值得提供的資訊,但它會隨氣溫與客人多寡變動、測定與驗證也困難,所以沒有列進掲示項目。實務上的意思是:同樣寫「加水あり」,可能是盛夏加一點降溫,也可能是大半缸自來水,光看那張表分不出來。逐条解説另外列了三件業者可以自主提供、但沒有義務的事——加水用的是自來水、井水還是溪水;源泉的湧出量、揚湯方式、pH 與從源頭到浴槽的供給方法;以及清掃狀況與換湯頻率。想知道就在櫃檯問這三件,這是官方自己列出來的清單。
- Q3:「分析年月日」寫著十年前,這樣合法嗎?
- 合法。上限就是十年。依環境省逐条解説所引之温泉法施行令第 1 條,温泉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稱的期間是「從前次接受温泉成分分析之日起十年以內」,環境省的「温泉法の概要」頁同樣寫成十年一次的定期分析。所以 2016 年做的分析,今天貼在牆上仍然是有效的掲示。另一半的規則在第 18 條第 3 項後段:拿到新的分析結果通知之後,業者要在三十日內把掲示內容改過來,沒改的話落在第 41 條第 4 號。附帶一提,十年這個週期是 2007 年那次改正才進來的,2005 年那次改的是加水加溫那四項,兩者不是同一次。
- Q4:牆上寫的效能(適応症),是我泡的這缸水的效能嗎?
- 常常不是,它寫的是地底那口井。環境省 2014 年 7 月 1 日的掲示基準通知在留意事項裡要求:掲示原則上依利用設施的分析結果,但若源頭與利用設施之間成分沒有差異,可以依湧出口的分析結果掲示——因此若適応症是依源泉的分析結果判斷的,就必須讓利用者看得出來。公正取引委員会在景品表示法那一側也獨立要求同一件事:若適応症是以源泉為基準判斷的,要明瞭表示,不能讓消費者誤以為那是浴槽內的水。還有一層更根本的:適応症只有「療養泉」才會寫。温泉法上的溫泉只要 25 度以上、或十九種成分達標其中一項就算,分不到任何泉質類別的甚至不會印泉質名——那不是漏印,是它分不進去。
- Q5:為什麼牆上一定有禁忌症,卻不一定有效能?
- 因為法律要防的是不當利用,不是幫業者背書療效。環境省逐条解説寫得很直接:法之所以沒有規定適応症的掲示義務,是因為本條的目的在確保公共衛生、重點放在防止不適當的利用方法。2014 年的通知也說,適応症的掲示內容「引き続き知事の判断に委ねる」,也就是繼續交給各都道府縣知事判斷。所以正確的讀法是:那張表在法律上是一張「誰不能泡」的表。泉質別的浴用禁忌症,全表只列了兩種泉質——酸性泉與硫黄泉,內容是皮膚或黏膜敏感者、以及高齡者的皮膚乾燥症。同一份通知還加了但書:即使屬於禁忌症,在具專門知識的醫師指導下進行溫泉療養並不受妨礙。
- Q6:泡完溫泉到底要不要沖掉?跟錢湯的規定一樣嗎?
- 兩套規則,答案相反,而且兩邊都是官方的。溫泉這一側,環境省 2014 年掲示基準的「入浴後の注意」預設是不要沖:把身上的溫泉成分用溫水洗掉並不建議,擦乾、穿衣、保溫並安靜休息三十分鐘左右。但它同一句就加了例外——皮膚弱的人,遇到刺激強的泉質(原文舉的例子正是酸性泉與硫黄泉)或有做氯消毒的浴場,把成分沖掉比較好。錢湯那一側則相反:厚生勞動省的公衆浴場衛生等管理要領 9(3) 要求業者提醒入浴者出浴時也要沖洗乾淨,因為錢湯多半是加熱的自來水或井水、不是療養泉,沒有成分可留。細節看日本錢湯入浴料指南那篇。所以判準是:你泡的是療養泉、皮膚也不敏感,就別沖;泡的是強酸或硫黄泉、或皮膚會癢,就沖掉。
- Q7:「源泉かけ流し」跟「天然温泉100%」有法律定義嗎?
- 沒有,而且這是官方出面說的,不是查不到。国民生活センター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表的一則諮詢逐字寫著:温泉的定義由温泉法訂,但「源泉かけ流し」在該法中並未規定;同頁另說「かけ流し」的定義與表示義務都沒有規定。實際在用的是三套互不相同的私人定義:日本温泉協会的自主基準把它排到十級階梯的第 9 級,明訂不得加水(加溫依公正取引委員会見解可以),第 10 級的「源泉100%かけ流し」則加水加溫都不行;別府市官網的定義卻只講「湯量をコントロールせず」把源泉原樣流進浴槽,完全沒有排除加水加溫;剩下的就是各家旅館自訂。同一個詞、三套規格,沒有一套是法律。国民生活センター給的動作很簡單:直接問設施是基於什麼理由稱為源泉かけ流し。
- Q8:那有沒有哪一部法律在管旅館官網寫的那些字?
- 有,是景品表示法,不是温泉法。公正取引委員会在提交給中央環境審議会的資料裡列了四條考え方(出處是「温泉表示に関する実態調査報告書」):一、明明有加水、加溫、循環過濾,卻在文宣上強調「源泉100%」「天然温泉100%」,有招致消費者誤認之虞;二、標示「天然温泉」時,必須一併提供加水、加溫、循環過濾裝置使用與否的資訊;三、標示療養泉的適応症時,若那是以源泉為基準判斷的要明瞭表示;四、若對浴槽內的水標示適応症,必須確認浴槽內的水維持著療養泉的基準值。第二條是你可以直接拿來用的判準:一份寫著「天然温泉」卻沒有一併寫加水加溫循環有無的文宣,本身就不符合公取委的要求。現行法上優良誤認是第 5 條第 1 號、措置命令是第 7 條,現行條文另有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的規定。
- Q9:循環過濾的溫泉是不是就比較差?
- 官方明文拒絕做這個排序。環境省 2005 年的宣導手冊逐字說過,循環過濾方式與源泉かけ流し方式「どちらの方式が優れているということは一概には言えません」——因為個別溫泉的入浴狀況取決於新鮮溫泉的供給量、利用人數與浴槽的衛生管理狀況;同一段還加了一句方向相反的話:基於適當維護管理的循環過濾裝置使用,在溫泉資源保護與確保衛生入浴狀態的觀點上是重要手段。所以本篇不會告訴你哪一種比較好,只告訴你怎麼看懂那張表、以及那張表看不出什麼。要判斷值不值得,變數是新湯供給量、客人多寡與衛生管理,而這三件事牆上那張表全都不會寫。
- Q10:有沒有一塊看板可以讓我一眼判斷這家的溫泉品質?
- 曾經有,2019 年 2 月 28 日全數失效並廢止了。日本温泉協会曾經發行「天然温泉表示看板」,內容有利用源泉資訊與浴槽的溫泉利用資訊合計 17 個項目,並對源泉、泉質、引湯、給排湯方式、加水、新湯注入率這六項做五段階的自然度表示——聽起來正是旅客想要的東西,但協会官網逐字寫明,2019 年 2 月 28 日所有已發行看板的有效期限屆滿,該制度已廢止。麻煩的是同一個網站的設施檢索至今仍留著「天然温泉表示看板掲示施設」這個篩選條件,所以還在教人去找那塊看板的資訊是過期的。另外要分清楚:昭和 51 年制定的「天然温泉表示マーク」(圖示)與那塊看板是兩件事,我沒有看到マーク的廢止公告。現在能當場核對的,只剩牆上那張法定掲示。
